申请人:上海京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策商标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1日对第39437224号“法神传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655012号“传奇”商标、第7698295号“传奇”商标、第1992650号“传奇”商标、第30991156A号“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的恶意抢注。3、申请人引证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是摹仿驰名商标的行为。4、争议商标的申请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产生诸多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传奇商标宣传资料及累积荣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娱乐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信息;书籍出版;演出;图书出版”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演出、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全部服务在提供方式、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差距,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未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两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适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及事实均指向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本案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此外,申请人亦未明确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受损害。因此,我局对其有关理由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是摹仿驰名商标的行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争议商标在除“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以外的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和评述。在“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我局认为,申请人应就其商标是否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公众所熟知予以举证。但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在经营规模、品牌宣传力度、公众知晓程度等方面均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为公众熟知的程度。因此,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之主张并无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