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工商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法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0158798号“雲工商 雲南工商学院 工商 YUNNAN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9692号决定,于2021年06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7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就将其投入实际使用,期间未曾间断。申请人实际将复审商标应用于学校的各项宣传,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过合法、公开、不间断使用已在学校行业内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信息;
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资料;
3、中国在线教育网站有关申请人信息截图;
4、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5、印有申请人标识的笔记本、新教职工学习指南、报考指南、录取通知书、校报、宣传海报、教学楼内墙壁装饰牌、纸杯图片证据;
6、申请人云工商软抄记事本采购证据;
7、申请人云工商2020年、2021年招生简章采购证据;
8、申请人单招视频拍摄项目合同及发票;
9、云南工商学院、数字云工商的公众号截图;
10、云南工商学院在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揭牌仪式现场照片;
11、云南工商学院与昆药集团达成校企战略的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自行变更了商标标识的合法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关联性、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其合法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云南工商学院网上商标变更使用标示图;
2、云南工商学院线下商标变更使用标示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云南工商学院于2011年11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书籍;期刊;宣传画;照片;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学校用品(文具);书写材料;教学用模型标本;建筑模型”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纸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所涉及的笔记本、海报、校报等系申请人宣传的载体,综合在案证据均未体现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实际生产销售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纸、书写材料、宣传画等商品,亦未体现申请人在针对上述商品的商业活动中使复审商标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综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纸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