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425679号“爱问办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问办公 59425679

阅读:40435 2022-06-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爱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25679号“爱问办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建筑制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指定复审服务上与第265296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存在…

  申请人:深圳爱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25679号“爱问办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建筑制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指定复审服务上与第265296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第115533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第163605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解散,无法再对引证商标二进行使用、转让,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第179748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上已有爱问系列商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声明放弃“建筑制图”服务,故我局在前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其余指定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9425679号“爱问办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问办公 5942567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7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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