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大江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78075号“三爷烤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05369号“三爷 经典San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爷烤肉”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卖餐馆;小餐馆;餐馆服务;快餐馆;餐馆;饭店;餐厅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