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启辰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565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图形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5870号“禾氏美康 Health Medicare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27889号“元空生物 VITAL ESSENCE NUTRI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申请人是一家专业致力于生物药品、肿瘤相关药物以及相关健康产品的公司。申请商标中是对于申请人商品的真实性描述,不会误导相关公众。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为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疫苗;医用及兽医用细菌学研究制剂;医药制剂;医用药物;医用生物制剂;抗菌剂;生化药品;药用化学制剂;医用化学制剂;医用生物组织培养物”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饮食疗法用或药用淀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