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君欢无绝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道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10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50871号“建发阅茗轩 NATURAL PRIDE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66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1535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方面区别明显。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商标设计理念、公司照片、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在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空间出租;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定向市场营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寻找赞助;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且证据中多为与其他标识的组合使用,并非本案申请商标。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
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