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49632号“聘 智联招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智联招聘服务作为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核心品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2592号“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54618号“智联卓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702967号“HR HR CLUB 智联招聘HR公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1年6月13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经转让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