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政昱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10496号“WOOA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79201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已被我局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