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雅皮克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03328号“CISKANGAR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70452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15940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205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185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