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百优翔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36021号“联合美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74783号“联合美妆unima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90416号“联合美德 LHEME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联合美亿”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纸制、非纺织品制杯垫;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纸或塑料杯;玻璃杯(容器);家用纸托盘;成套杯、碗、碟;餐具(刀、叉、匙除外);杯;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茶具(餐具)”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餐具(刀、叉和匙除外)”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