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黄小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43285号“黄小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414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95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005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黄小猪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