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永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71050号“斯多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89255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手推车;婴儿车;独轮手推小车;婴儿车车罩;折叠行李车;装有移动脚轮的手推车;三轮脚踏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