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36607号“碧桂园COUNTRY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了第3222341号“DANCE PHEN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6329008号“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但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均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无论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均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