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维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34222号“维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商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029209号“维克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媒体报道、企业信息、销售发票、相关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书。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宠物用牙刷、刷子”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