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义亲民医院(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26478号“金州亲民JINZHOUQINM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金州”本身是一个固有词汇,这里表示兴义,申请商标整体具有自身含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9684号“亲民”商标、第4239685号“亲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兴义亲民医院”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79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金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强于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