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库瓦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38043号“COURVOIS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462124号“COURVOIS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