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76002号“CALABIYA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卡拉比-丘流形模型在正方向观察时得到的抽象概念图型,字母部分“CALABIYAU”为“卡拉比丘”的英文,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标识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74126号图形商标、第21408407号图形商标、第49389451号“凯实 K&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大量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标识在服装、游戏周边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占比较大,为其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城市规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