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548606号“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Y及图 53548606

阅读:121832 2022-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48606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51173号“NEED Y…

  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48606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51173号“NEED YOU LOVE NY”商标、第409919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326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81842号图形商标、第13678741号“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手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手镯(首饰);装饰品(珠宝);珠宝首饰;耳环;胸针(首饰);链(首饰);戒指(首饰);装饰品(珠宝)”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链、表、钟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别针(首饰)、耳环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耳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链、表、钟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

本文《关于第53548606号“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Y及图 5354860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7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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