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昆仑博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17566号“大嘴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9505427号“鱼定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0331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322874号“辣尚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63996号“高龙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5892号“高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