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潘恩意大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51731号“UNIVERSAL TRANSPORT MEDI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相同商标已在欧盟及英联邦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主要用于相关领域的世界领先设备,通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申请人在先商标已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出库单、发票、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UNIVERSAL TRANSPORT MEDIUM”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相同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及在先商标已获领土延伸保护的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