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堡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00288号“海上人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有着独特的含义。“海上人民”是一个整体,具有独特的内在含义,与“上海”并无任何关联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且多件包含“海上”二字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该商标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误读为“上海人民”,“上海”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