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33833号“IMAG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62576号“Imagen及图”商标、第8860800号“IMOGEN”商标、第28302388号“image a”商标、第8929848号“IMAGE gp及图”商标、第25935622号“I.a.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未超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IMAGEN”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的显著识别文字“Imagen”、“IMOGEN”、“image”、“IMAGE”、“I.a.gen”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