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SC CRUISES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92771号“MSC WORLD EURO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39类)第G927721号“MSC”商标、第G872580号“MSC及图”商标、第G769867号“MSC及图”商标、第42170670号“MSC地中海游轮”商标、(41类)第G927721号“MSC”商标、第G872580号“MSC及图”商标、第8814726号“MSC”商标、第8873130号“MSC及图”商标、第19572165号“MSC”商标、第42162447号“MSC地中海游轮”商标、第42162447A号“MSC地中海游轮”商标、(43类)第G872580号“MSC及图”商标、第42180787号“MSC地中海游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系关联公司,已提交共存协议文件。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八已被我局予以撤销,以上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至十三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9类全部服务、第41类全部服务、第43类全部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共存协议书,但双方当事人对私权处分亦应以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为前提,故对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第41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