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巩义市鲁庄镇花木杂果种植协会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70868号“小相菊花XIAOXIANGCHRYSANTHEM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中补充了“小相菊花”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已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对“小相菊花”产品的理化特征也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小相菊花”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小相菊花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特定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小相菊花管理规则》、《小相菊花检测报告》、小相菊花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据、媒体的宣传报道、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第一,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小相菊花特定品质受特定自然环境及特定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中,虽进行了一定的补充,但仍不能完全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商标所标示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的具体联系。第二,申请人提交的《“小相菊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其中第五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且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故,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宣传使用资料及产品资料尚不能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