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星奥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480011号“影视飓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446965号“飓风音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094066号“影视飓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放弃在“录像带发行、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流动图书馆、动物园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录像带发行、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流动图书馆、动物园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