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353468号“铭城老郭乔府长香王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铭城老郭乔府长香王及图 45353468

阅读:79284 2022-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金八象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龙岩依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9日对第45353468号“铭城老郭乔府长香王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申请人企业均具有较高的知名…

  申请人: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金八象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龙岩依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9日对第45353468号“铭城老郭乔府长香王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申请人企业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申请人“乔府大院”品牌已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争议商标与第7853707号“QIAOFUDAYUAN及图”商标、第20665502号“金福乔府大院QIAOFUDAYUAN及图”商标、第44700116号“乔府稻香2号”商标、第28155001号“乔府香稻花”商标、第20111017号“乔府爱家及图”商标、第18201940号“乔府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乔府大院”近似,主观恶意明显,侵犯申请人在先的商号权。被申请人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乔府贡米”,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有类似案例支持申请人观点。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申请人产品的宣传、推广、报道等资料;

  3、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

  4、类似案例;

  5、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支持申请人观点。争议商标不存在攀附、刻意模仿各引证商标、在先商标及在先商号的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正常的申请注册程序。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宣传图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还恶意摹仿其他知名品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余理由含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我局不予赘述。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2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在审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均含认读文字“乔府”,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铭城老郭乔府长香王及图”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权的损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审理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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