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意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龙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54336号“蜀道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380920号“蜀道香莲shudaoxiangl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31731号“香道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61320号“蜀道川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文识别部分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