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德旺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仁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95675号“妙多四季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27279号“妙多MID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520347号“妙多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681396号“妙侍四季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妙多”,且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或核定使用的肉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