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省钻石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誉知识产权服务(海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78100号“DG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26615号“登高D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50803号“稻草狗DCG STRAWD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28724号“DC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787649号“DD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843255号“D.G.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及引证商标一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或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