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67899号“劲霸 中厨骨汤jingb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965543号“中厨DELICIOUS & HEALT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251407号“中厨酒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类)、第58251407号“中厨酒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类)、第58253271号“中厨酒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类)、第58253271号“中厨酒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类)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且有关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且未形成明显不同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