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东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28040号“TON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977557号“TO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有“东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静电工业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