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络统一分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16287号“FR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9772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商标已在欧盟注册并使用。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在欧盟注册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FRAM”与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Fram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在欧盟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