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萌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惠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96847号“萌趣消方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56624号“萌趣卡通”商标、第36398092号“萌趣启蒙”商标、第50305724号“萌趣搭档 MENGMENG DD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娱乐服务;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音乐视频制作;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其余服务项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材料及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仅保留申请商标在(娱乐服务;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音乐视频制作;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放弃上述服务之外其余服务项目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项目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娱乐服务;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音乐视频制作;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主要识别文字均为“萌趣”,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准使用的娱乐服务、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