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万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尚远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60331号“琦瑞德泽 DETEA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46296号“得茶 DE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琦瑞德泽”,使用在“茶;加奶的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当前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从呼叫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文字“TEA”,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茶;加奶的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奶咖啡饮料;糕点;燕麦食品;加奶可可饮料;面包;饼干;含有牛奶的咖啡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