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441977号“大华老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华老酒 61441977

阅读:103675 2022-08-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杜青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41977号“大华老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94239号“大华安防及图”商标、第51533037号“大华国际及图”商标、第58327272号“大华农业及图”商标、…

  申请人:杜青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41977号“大华老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94239号“大华安防及图”商标、第51533037号“大华国际及图”商标、第58327272号“大华农业及图”商标、第59543182号“大华家纺及图”商标、第60318084号“大华纺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状态均不稳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各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无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审理之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汉字均为“大华”,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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