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美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63971号“combiblo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3142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22年5月13日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