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昌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16169号“朋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56335号“酒朋友”商标、第61274368号“朋友小酒”商标、第60753805号“朋友黔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