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德沃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75760号“REDVER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88015号“REDVEZR”商标、第32174329号“REDVERZ”商标、第28158100号“REDVERZ”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