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洁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01003号“JEFREE 宝洁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其在先注册使用的第11702577号商标的延续性保护注册,亦与申请人姓名相呼应,以便消费者关联记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21028号“JF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差异明显,以相关公众的普通注意力为标准很难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