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林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62273号“GREEN lab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很好地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多件与申请商标构成英文完全相同的商标已经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并不属于“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之情形,其注册申请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GREEN LABEL”商标注册信息;2、《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互联网词典中关于“GREEN”、“ label”的解释;3、《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中对“环境标志”的规定;4、“绿色食品标志”的规定、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官方网站的介绍;5、《新华字典》、网络字典中关于“标签”、“标志”的解释;6、申请人日本官方网站中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由文字“GREEN label”构成,可译为“绿色的标签”,该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