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奥德臣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8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奥德臣及图”商标使用已久,该商标与消费者已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的商标图案部分一模一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7236号“奥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旗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构图元素、视觉效果、表现事物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