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公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60033号“MAFANAI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90589号“氧颜谷YANGYANGU及图”商标、第58648164号“ruzhiyan及图”商标、第40799671号图形商标、第19988942号“贝琳梵BEILINF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状态,恳请待其结果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联合商标来申请的,其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及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