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东煌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名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308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自身行业耕耘成果原创的标识,寓意丰富,具有较强的商标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84659号“东铁皇冠及图”商标、第28707479号“东铁皇冠及图”商标、第19683772号“东铁皇冠及图”商标、第169660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完全不同,形音义并无任何关联,不构成近似商标。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染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含图形及引证商标四表现事物、主体特征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相呼应,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并存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