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39135号“桂城新一代幼儿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桂城新一代幼儿园 61339135

阅读:155638 2022-08-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游善碧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39135号“桂城新一代幼儿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具有独特构思的原创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8200号“佛山市桂城技工学校及图”商标、第2420…

  申请人:游善碧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39135号“桂城新一代幼儿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具有独特构思的原创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8200号“佛山市桂城技工学校及图”商标、第24205134号“桂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混淆误认。申请人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办学许可证、实景照片、成果展示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汉字“桂城”且含义相关联,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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