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珍其道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惠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51234号“爱上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94214号“爱尚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在很多类别已获准注册,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享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仅由汉字“爱上汤”构成,其指定使用在餐馆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