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捷凯创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铭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威海贝享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2日对第32692167号“摩卡小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已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阶段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