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市珂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06857号“ESH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8519号“ECHINE”商标、第59861934号“EC-SHI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二流程状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2]第0000194692号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审查,引证商标二的确权结果不会对上述审理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二的驳回结果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