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知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80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商号“万洋”的拼音首字母“WY”设计而成,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3257号“图形”商标、第16394271号“资池国际投资 FUNDINGPOOL”商标、第10064070号“NNRT”商标、第19308314号“彩虹乐园”商标、第26889231号“图形”商标、第1034745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导游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安排游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商号权不能成为判定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的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