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豆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14798号“好多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一款使用的淘宝优惠券软件,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好多券”组成,使用在指定的“广告;广告服务;产品展示”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指定服务内容的描述词汇,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