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联数据股份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39388号“萝卜投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84562号“萝卜投”商标、第23752179号“萝卜策略”商标、第16509300号“奔跑吧 萝卜 RUN!RADISH及图”商标、第43282204号“萝卜世界”商标、第23753154号“萝卜配置”商标、第41853664号“萝卜联盟”商标、第23752936号“智能萝卜”商标、第15838850号“萝卜助手”商标、第58775837号“ASI萝卜文学ROBO”商标、第23753127号“萝卜选股”商标、第5904935号“大萝卜”商标、第23753507号“萝卜问答”商标、第41843226号“萝卜部落”商标、第23753469号“萝卜诊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多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多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商标档案、网络检索资料、相关合同及发票、市场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八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2、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被决定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其他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八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十至十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性文字“萝卜”,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十至十四指定使用的“化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十至十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九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